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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演内容自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网络文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公司网络表演内容自审工作,明确自审职责、流程、标准与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公司网络表演业务及日常运营行为合法合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平台所有网络表演节目的内容自审工作,覆盖节目内容、表演者准入、宣传推广、活动策划、用户互动等全业务环节。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第三条 组织架构

公司设立内容自审工作组,全面负责内容自审管理工作。工作组共配置 3 人,其中:

  1. 内容自审负责人 1 名:统筹自审工作,制定审核标准,处理疑难审核事项,承担内容管理主体责任;
  2. 内容自审专员 2 名:分别承担节目初审、复核工作,负责日常巡查、记录归档、违规处置执行等具体事务。 初审与复核岗位分设、人员分离,审核工作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四条 工作职责

  1. 自审工作人员按要求参加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内容自审人员培训及考核,熟练掌握内容审核相关政策法规与专业知识,定期开展内部业务培训。
  2. 自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核职责,在内容自审工作中独立发表审核意见,不受运营、销售等其他部门干预。
  3. 以保障本公司网络表演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为核心目标,负责表演者身份核验与准入管理,通过面谈、视频核验等有效方式核实人证一致性;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表演者、违法违规的节目及服务内容,及时记录并提出中止、退回修改、督促复审等审核意见;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4. 负责全流程审核记录的整理、归档与保管,确保审核工作可追溯、可核验。
  5. 负责表演者协议管理与履约监督,与表演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表演者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平台管理规定。
  6. 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为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表演者注册通道及付费服务;涉及未成年人的节目内容,严格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7. 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节目内容类型等,对表演者账号与节目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8. 对表演者身份背景、节目内容合法合规性存疑的,可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咨询或申请指导。
  9. 协同技术部门完善表演者注册管理系统,规范表演者信息存储,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依法依规对表演者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发现表演者发布违法信息的,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 建立内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已上线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立即停止传播、下架处理,保存相关记录,并第一时间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11. 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季度内容自审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审核情况、问题处置情况、违法违规表演者信息等),按要求报送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12. 协同运营部门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在网站首页、节目播放页等显著位置设置全国文化市场举报渠道链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自审工作流程

第五条 上线前审核流程

严格执行 “先自审、后上线” 原则,所有网络表演节目未经审核通过,一律不得公开发布,具体流程如下:

  1. 材料提交:节目提交部门 / 合作方提交完整节目素材及配套信息,包括表演者身份材料、版权授权文件、节目视频、标题、简介、封面等。
  2. 初步筛查:自审专员对节目素材的形式完整性、材料齐备性进行初步核验,材料不全的退回补充。
  3. 内容初审:自审专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自审标准,对节目内容、宣传物料、活动方案等进行全面审查,记录审核问题,出具初审意见。
  4. 退回修改:初审不合格的节目,退回提交主体修改,并明确修改要求;修改完成后重新提交初审。
  5. 内容复核:初审通过的节目,由另一名自审专员进行独立复核,重点核查高风险内容、初审问题整改情况,出具复核意见。
  6. 终审批准:复核通过的节目,报内容自审负责人终审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上线发布。
  7. 备案管理:按规定需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节目,由内容自审负责人牵头完成备案手续。

第六条 日常巡查流程

  1. 自审工作组对已上线节目、平台宣传内容、用户互动内容等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热点节目、高风险类型节目及投诉举报涉及的节目。
  2. 巡查中发现问题的,立即提交处置意见,报内容自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下架、限制传播、账号处置等措施。
  3. 对内容合法性存疑、无法准确判定的,及时向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咨询确认。

第七条 记录留存

所有审核意见、处置记录、巡查台账统一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2 年;涉及违法违规、投诉举报、行政部门核查的记录,按相关要求延长保存期限。

第四章 自审标准

第八条 禁止内容标准

网络表演节目及相关信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 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11.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受众的;
  12. 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3. 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1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合规性标准

  1. 表演者已完成身份核验,符合平台准入要求;
  2. 节目已取得完整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授权,在授权期限、授权范围内使用;
  3. 节目标识清晰,录播节目明确标注 “录播”,不误导用户;
  4. 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违规内容;
  5. 符合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节目与表演者处置

  1. 上线前审核发现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不予通过,退回修改;拒不修改或修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合作。
  2. 已上线节目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立即予以下架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对应表演者账号采取限制投稿、永久封禁等处置,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3. 对节目内容提供者,视违规情节采取限期整改、重点关注、加大审核力度、终止合作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责任

  1. 自审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多次出现同类失误的,取消其自审岗位资格。
  2. 自审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后,提交部门或合作方拒不修改的,及时上报内容自审负责人处置,并通报对应部门负责人。
  3. 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容自审工作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及监管要求、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适时修订。